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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乱发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紧急通知 (1997)
来源:吉林
关于禁止乱发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紧急通知
吉林省教育委员会
(吉教)[1997]3号
各市(州)教委,省属社会力量办学单位:
近期,少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无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未经批准擅自刊发招生广告,擅自更改广告内容,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。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:
1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刊(播)发招生广告(简章)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不得刊(播)发招生广告(简章)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超越刊(播)时限的招生广告无效。
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擅自刊(播)发、更改广告内容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公开更正、直至勒令停办;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对广告发布者、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。
2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审批、管理。必须把许可证编号、收费标准、教学计划列入广告内容。变更招生广告内容、延长广告刊(播)发时限,必须重新审批。
3、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招生点,必须出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、收费许可证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广告(简章)原件。
4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社会力量办学单位。
吉林省教育委员会
1997年7月17日